一、北京军休干部怎么申请安置住房
1.自愿购房者填写“购房申请表”,由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审核后,报市军退办备案。
2.由申请购房者填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房资格审批表》或《工作人员购房资格审批表》,经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审核后,报市军退办审批。
3.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负责房价计算,并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
4.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负责收缴售房款。
5.市军退办与购房者签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
6.市军退办委托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到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费用,房屋产权单位负责50%,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免交。
7.购房者一次性全部付清售房款的房屋产权证发给个人;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房屋产权证由市军退办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给本人。
二、安置住房接收条件
(一)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工作需要;
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
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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