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只有在哪些情况下才能生效
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且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就生效了。
所谓集体合同,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属于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在哪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n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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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情况下集体合同能够生效,法律有哪些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29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且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就生效了。 所谓集体合同,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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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解除集体合同,有哪些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11能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形: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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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集体合同会生效,法律的规定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16法律咨询解答 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且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就生效了。所谓集体合同,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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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集体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2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工业和区域集体合同对当地工业和地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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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才能回收集体土地使用权?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2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