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将境外的放射性物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由海关责令托运人退运该放射性物品,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运人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放射性物品的责任,或者承担该放射性物品的处置费用。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打击无证经营的“黑车”,我部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明确查处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法律依据。2005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以《对的复函》(国法函[2005]432号)答复我部,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当前,根据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善和存在的问题,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地方,要按照复函的明确意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打击“黑车”的专项活动。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2005年9月15日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召开的“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贯彻落实国法函[2005]432号文为契机,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全面、深入地开展打击“黑车”的专项活动,为出租汽车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开展打“黑”专项活动中,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的“黑车”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各地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无证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
(五)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等。
四、未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二)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处“黑车”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办事,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三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分别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二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分别处为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一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分别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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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使用于行政经营是否适用行政处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8对于民事纠纷,并不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进行处理。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