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7:10 178 人看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3: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昆明市公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5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通知》和省政府云政发[1986]64号文件《云南省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公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进一步搞活、管好客运工作,促进城乡客运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昆明市公路客运和公共交通管理的方针是“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坚持以国营为骨干,鼓励专业和非专业客运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个体(联户)一起上,逐步缓和“乘车难”。第二条昆明地区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含客运出租汽车)和公路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地来昆从事营业性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本规定的管理。第三条昆明地区所有经营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分别由昆明市交通局和公用事业局实行行业管理,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由两局审查同意颁发客运许可证:1.凡经营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范围以外的公路客运
    2023-04-23
    173人看过
  • 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经200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月八日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
    2023-06-10
    51人看过
  •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1日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公消字第70号文发布)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迅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
    2023-04-22
    391人看过
  •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是市、县(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的经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和城市基础测绘经费等)应当纳入城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六条编制城市
    2023-06-10
    189人看过
  • 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美化工作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道路美化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美化是指利用栽植或摆放草本、木本花卉及组建花坛、制作植物造型等形式对城市道路进行的美化。第四条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美化工作,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美化工作。公安、工商、城建、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绿化工作。第五条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有关单位按下列分工对市区各主次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一)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绿化专业队伍对部分主要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二)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两条以上主要道路,由区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美化;(三)沿街各单位应在门前摆放
    2023-06-10
    145人看过
  • 城乡规划法规定哪些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制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实行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建设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划拨用地并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二、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内各项建设活动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无论是在国有士地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二、城乡规划的地位和作用1、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的具体化城市规划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
    2023-04-12
    322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的色彩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各规划分局按照规定权限承办建筑项目色彩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按照《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规定,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根据《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2023-06-10
    308人看过
  • 珠海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根据国家《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本规定。一、我市市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不包括斗门县和海岛)。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进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管机关按私人房产评定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登记费。最低限额收二元,最高限额收五十元。逾期不登记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超过六个月仍不登记的,视为无主房屋,由房管机关代管。二、城市私有房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买卖。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本市当年新建房屋的造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管机关审查,核定同意后方可成交。房管机关按房产售价总额的1.5%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买方负担六成,卖方负担四成。私自成交的,视情节轻重、标的大小,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房产变更登记和房地产查丈收费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三、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
    2023-06-10
    463人看过
  •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1997年2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1997年4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环境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第三条苏州市环境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城市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建管、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
    2023-04-22
    108人看过
  •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
    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水域(以下简称城市水域)垃圾的清扫、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本规定所称的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以及沿江河、湖泊、水库的港口、码头、集贸市场等经自然力作用后其垃圾可能进入水体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以及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建筑施工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专业部门负责与责任单位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
    2023-04-22
    164人看过
  • 日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经2002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户外设施和水域、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牌匾和充气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城市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有关的城市规划及标准
    2023-04-22
    131人看过
  • 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
    为落实《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适应城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推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适应城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水环境的改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雨水等(以下称排水)的监测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沟渠,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相关设施。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监测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哪些管理制度?
    (1)城市规划公布实施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2)申请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许可证制度,即一书两证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设计任务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4)监督检查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5)竣工资料报送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
    2023-04-22
    199人看过
  • 关于城市管理执法有何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律师补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
    2023-05-06
    46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第八条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4
      严禁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
    • 抚顺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原文内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4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照明维护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和更换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照明设施,未及时清理废弃的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机制改革方案和细则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3
      进一步深化区、街城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高位协调和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发挥城管委、城管办高位协调指挥平台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点评工作情况,协调会办重点疑难问题。市城管局(办)应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加强城市管理日常督查和对区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建设、规划、房管、环保等市相关职能部门不能简单一放了之.进一步突出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主阵地作用。确立街道在属地城市管理中的基础地位、统筹职能和保障作用,提
    • 城市管理法规定城市管理所需经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3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 城市管线管理条例规定了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
      城市管线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其附属设施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二)管线设置规范,标识清晰明显,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三)管线出现脱落、断裂等,及时修复;(四)各类管线工程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