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在哪办理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纺织路22-2纺织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综合服务01-02号窗口
二、厦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办理依据
1.《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办法》(2014年12月4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号公告)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的通知》(厦府办〔2015〕190号)二、低保工作管理机构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的管理工作,同级发改、财政、人社、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居(村)委员会协助服务条件的居民提出低保申请,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民主评议、公示和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249号)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是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区核对机构负责本辖区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做好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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