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注意问题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则必须承保。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第三者)的抢救费用,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的法定义务;对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直接)予以赔偿的法定义务。如何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国保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的起草和研究论证工作。该《条例》未实施之前,尚无法可依。
2、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与投保人订立的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法律上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基于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产生,适用《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之规定;后者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尚无具体的行政法规可供适用。保险公司和公安交警部门显然不能违反《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他人订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在没有承保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时,尚不应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3、在具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之规定时,应当正确把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法律界定,充分尊重《保险法》规定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权利义务,严格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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