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通知债权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17:44:18 224 人看过

一、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其债权,通知债权人的时间是清算组成立后的十日之内,除书面通知债权人外,清算组应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清算事宜,公告的时间是清算组成立后的六十日之内。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债权人怎么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自接到清算组成立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这样债权申报就完成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的赔偿范围

看具体损失。为了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和债务清偿,避免和减少偿债纠纷,清算组应当通知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n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n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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