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9 03:59:34 35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求;(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条件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按照填表说明详细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原件3份,A4纸打印)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情况的说明?[示范文本下载]

对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人数,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情况等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要求用A4纸)

由申请人提供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

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3份,要求用A4纸)。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教职身份证明由全省性宗教团体提供,个人简历由其本人提供,户籍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明由公安机关提供。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

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筹备组成员为宗教教职人员的,应提供全省性宗教团体出具的教职身份证件复印件。

筹备组成员提供本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提供户籍证明、筹备组成员居民身份证,教职身份证明由全省性宗教团体提供。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

必要的资金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用于证明设立宗教活动活动场所的必要资金已筹集(原件1份,复印件2份,要求用A4纸)。

由银行提供资信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6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人需要对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有关情况说明,以证明在该地设立该宗教活动场所是可行的,不会对周边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原件1份,复印件2份,要求用A4纸)

由申请人提供。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远连

<!--

-->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远连

<!--

-->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远连

10个工作日

1.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3.程序是否合法。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程序。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继成

5个工作日

符合审查步骤环节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1.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远连

-->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远连

-->

3个工作日

1.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B1区综合窗口。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3: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清远佛冈县在寺观教堂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寺观教堂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办理条件
    一、办理条件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二、办理时限10(工作日)三、办理机构佛冈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四、办理费用不收费五、办理地点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人民中心主楼412六、法律依据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2010年)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同意。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宗教事
    2023-05-28
    389人看过
  • 中共潮州枫溪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办理材料原件3份。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1.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自有或者购买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提交本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无。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
    2023-05-29
    37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城市教堂和寺庙的拆迁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6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
    • 清真寺卖猪肉怎么处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5
      你是打算在清真寺卖猪肉吗?这个行为是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寺庙土地使用权审批规定为?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3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十月份玉环县观音寺寺院产假多少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7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
    • 如何补偿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4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