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林牧渔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纳?
1、农、林、牧、渔业免缴土地使用税范围仅限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对于加工场、办公、生活等用地应当照章纳税。
2、对于水利、电力等行业的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应当照章纳税。如水电站发电厂房用地(含坝内、坝外式厂房),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免税范围仅指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水电站的水库库区用地;火电厂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
3、对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如何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1、加强执法力度,强化征收管理
(1)利用当前进行土地使用税普查的契机,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的力度。对已归集的数据进行采集、甄别、录用,并进行补差补漏。
(2)联合土地管理部门,对“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土地、申请未获批准、占用农用、闲置土地等情况进行清理、测量,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的数据,据以征收。
(3)对于“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土地、申请未获批准、占用农用、闲置土地且拒不纳税土地使用税、或屡次申报不实的,应提请土地管理部门回收已占用不符合规定或闲置的土地。
2、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基础资料的完整、准确。
(1)土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征收管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是确定纳税主体、纳税金额、适用等级和税额的基本依据,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大力配合地税部门的征管工作,加快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步伐,及时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资料,为地税征收管理提供计税依据。
(2)加快信息化建设。地税部门应当在现有的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对“房屋土地车船情况”模块,“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程序进行升级优化,使其更具实用性,同时增加与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的信息接口,实现土地信息的实时更新。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只针对城镇土地征收,农林牧渔行业使用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应该免征土地使用税。这里也有是适用条件的,必须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如果企业占用农林牧渔土地办公或者修建职工宿舍等,应该按照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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