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一项活动。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有以下几点:
1、公开审判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一律公开宣判。所谓公开,就是对社会公开,对于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对依法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要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下列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辩护制度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并对实行这一原则和制度作了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人有: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身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设四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难易划分审级管辖。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这个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除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依法进行复核外,其他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第一审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审判员或3人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又称合议制,它是与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相对而言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一般为3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有同等的权利。
5、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6、死刑复核制度
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须先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7、审判监督制度
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补救。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制度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8、司法协助制度
是指一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则按互惠原则,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诉讼过程的一定司法行为。
我国的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2)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3)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引渡犯罪等等。
-
法院审判制度的基本构成是什么?
157人看过
-
基本工资标组成的制度
235人看过
-
广州基本工资制度?
272人看过
-
缓刑制度简介:缓刑制度的基本概念与作用
77人看过
-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的基本内容
361人看过
-
《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基本制度
95人看过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
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2”这三个法条构成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可以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第130条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第131条规定,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最基本的基本制度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6(1)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直接体现。其含义是:①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②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和基本依据。(2)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①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有什么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关键性作用的审判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最早期,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制度是不分的,直至目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规定还是混在一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即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
基本工资制度的特点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05基本工资制度的特点是: 1、多样性。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基本工资制度。其中,企业可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国家规定的示范性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国家机关必须对职员、工人分别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或岗位工资制;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等级工资加津贴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2、结构性。岗位技能工资制、职务级
-
基本的工资制度有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71,依据岗位或职务进行支付的工资体系称为岗位工资制度或职务工资制; 2,依据技能或能力进行支付的工资体系称为技能工资制或能力工资制; 3,依据以绩效进行支付的工资体系,如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承包制等; 4,依据岗位(职务)和技能工资进行支付的工资体系称为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职务技能工资制; 5,依据岗位(职务)和绩效工资进行支付的工资体系称为岗位绩效工资制或职务绩效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