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25:32 340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有哪些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为止。劳动内容特别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禁止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性员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关于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属于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工。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在本规定附件中列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3。薪酬特别保护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工怀孕而减少工资,分娩、哺乳、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和考核不受影响

总之,这些企业讲员工怀孕,不应该认为只要不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武断行事。减薪、降职、转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假作为事假都是违反女员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的行为。相关员工可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n倍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孕期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可享受42天的产假(死产、死产和7个月以上早产的产假为75天)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前一年;对于那些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分娩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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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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