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怎么补救
1、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二、记名股票遗失或灭失的救济方法
1、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公示催告程序主要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失票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止付,以利于保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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