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中应该规定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3:18 290 人看过

(1)寿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出生(生育)、衰老(衰老)、疾病(疾病)、残疾(残疾)、死亡(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时,或者被保险人的寿命届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因此,一切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延续或终结以及人体健康或健全的商业保险形式都可以称为人寿保险。从人寿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作为保险标的,它存在于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以人的身体为保险保障对象,是指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的谋生手段)的程度,寿险就是以这些作为危险事故发生后侵权程度的标准,然后确定保险赔付金额,从而达到“保险”的目的。(2)由于人身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有财产保险的一定标准,只有在理论上,保险合同开始时,保险双方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可能性一致的原则来决定。(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人身、老年、疾病、死亡、伤害、残疾等方面,即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不幸事故。人寿保险的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死亡、伤害、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或者退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形外,由于标的物的无价性,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不能称为赔偿或者赔偿,只能称为给付。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除了医疗等伤害保险外,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赔付、代位求偿等问题。保险人身保险是个人风险管理中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但在人身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人身危险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往往与保险的商业性和营利性相冲突。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不选择满足各种人身危险转移的要求,就有可能使自己成为自然危险。故意行为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且发生具有可预见性,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只要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人可以通过对现场统计数据的分析,找出单一主体无法预测的风险发生规律和损失程度,从而将意外和未知的风险损失转化为可预测的费用,顺利实现保险经营的全过程。这也是保险公司的“危险池”概念,即保险人向所有希望转移人身危险的个人和群体收取保险费,疾病、残疾等特定人身危险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将由面临同一危险的许多个人和群体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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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1日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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