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单位《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3:09 474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5月8日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规定(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二○○二年二月)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81号令),现对我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一般企业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负责人或业主应当立即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填报《职工死亡、重伤概况卡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企业主管部门和安监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市属企业及部省属企业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应当立即报市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县(市)、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下同)或重伤6人以上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市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必须立即报省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救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赴现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分管市长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发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消防、铁路、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后,在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报同级安监部门。市区范围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报市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县(市)辖区范围内,一次死亡4-5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报省安监等部门。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事故发生后,分管市领导应当迅速赶赴现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对一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划分如下:

1.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负责调查处理。

2.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负责调查处理,同级安监部门和工会派员参加。

3.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伤3-9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或部省属企业的,由市安监、公安、监察、工会、企业主管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市)、区的市属以下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以上安监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按时限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监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的时限。

(二)发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消防、铁路、航空等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安监会同监察等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一次死亡1-3人的事故,由县(市)、区安监会同监察等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一次死亡4-5人的事故,由市安监会同监察等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性质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三、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一般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企业领导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的追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消防、铁路、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死亡1-3人的事故,由县(市)、区安监会同监察等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认定;一次死亡4-5人的事故,由市安监会同监察等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认定。

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的追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结案的规定

(一)对一般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县(市)、区辖区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6人以下的事故,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批复结案;市属及部省属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10人以下,及县(市)、区辖区内发生的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6-9人的事故,由市安监部门批复结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以上安监部门批复结案。结案批复抄报上一级安监部门。

(二)发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消防、铁路、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凡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一次死亡4人以下的,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批复结案;一次死亡4-5人的,由市安监部门批复结案;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由省安监部门批复结案。结案批复抄报上一级安监部门。

(三)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在60天内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单位必须向全体职工宣布批复结案意见。

(四)重伤事故一般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案,死亡事故一般应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日。

五、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的情况,并按月向安监等部门报告。

(二)安监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本辖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并按月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伤亡事故情况。

(三)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可由安监部门出具工伤认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职工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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