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承担提货义务的法律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3 13:41:09 438 人看过

一、收货人承担提货义务的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的规范下,收货人的提货义务非常明确。根据法律文本,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运输费用、按时提取货物以及检验货物。

1.《民法典》二百九十二条对支付运输费用作出规定,明确了收货人在接收货物后,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对承运人服务的基本回报。

2.《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要求收货人在货物运到后,应当及时提货,否则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保管费用,并承担货物可能出现的损毁风险。

3.《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进行货物检验,以确定货物的状态,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有的话),这既保护了收货人的权益,也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二、支付运输费用

货运合同中,《民法典》规定,收货人在履行提货义务时需支付应当支付的运输费用。

这是收货人的基本义务,体现在《民法典》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这意味着,一旦收货人接收了货物,便确认了承运人已经完成了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进而触发了收货人应履行的支付义务。

三、及时提取货物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对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这一义务进行了规定。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后,有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

如果收货人逾期提货,将不仅需要支付保管费等费用,还可能需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这个规定旨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确保承运人不会因收货人的延误而承担不应有的成本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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