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
1、探望权的主体,指已离婚的父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有效离婚判决的行为;
4、探望方式,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
5、探望时间,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权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什么情况可中止子女探望权
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探望权:
1.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望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望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5.探望方因探望长期严重影响子女正常休息、学习、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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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针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赋予看望孩子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因此对于探望权,父母可以协商,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约定,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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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后子女探望权执行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0探望权一般从双方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起便自动享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干扰、阻挠探望权的正当行使。对于无中止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甚至藏匿、转移子女等行为,在劝说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也可采取某些强制执行措施。有关司法解释提出,我国《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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