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归谁所有
若存在两份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遵循先订立者优先的原则处理,具体来说,先签署了买卖协议的购买者有权利取得所购置物品的所有权,而紧随其后签订买卖协议的购买者虽然无法获得相应的所有权,但是仍可行使权利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其次,当一位购买者已经取得了其购买的商品或标的物的所有权时,理应坚持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另外,如购买者并未实际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应秉持占有优于其他权利的原则来处理;最后,对于那些已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而言,应坚持以先履行者为先的原则。
在合同责任的划分中,若有一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履行标准与合同中的约定不符,那就必须负担起继续履行、实施举证责任(采用补救措施)以及承担对另一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等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归谁?
1、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
3、若均未办理登记且房屋尚未交付,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归谁所有”,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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