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或合资企业设立的合营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执行。董事会应当根据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修改公司章程企业协会(二)企业的停业、解散(三)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四)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五)公司章程和其他需要一致同意的法律规定(五)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和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同意,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属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市政府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包括市政府授权的行政公司或企业集团)为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部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其他地方在宁夏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行业集中管理的原则,审批项目时应明确所属部门
(3)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民营企业)的,按照行业集中管理的原则,在项目审批中明确所属部门或企业本身
(4)按照行业集中管理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批项目时,应当明确所属部门或者自主选择。
(5)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是县(区)、乡(街道)企业的,第七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指导、协助、服务和监督,转让或者批准企业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以及企业成立时需要主管部门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项目规模的审批权限,将企业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实施国家计划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督促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供应、销售统计表,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备案部门
(5)负责审计和监督解散企业的清算工作
(6)申请办理企业中方职工出国(境)手续,出国到特区经商
(七)协调解决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合作伙伴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矛盾;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合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和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8)协助解决筹建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9)负责董事长的选拔、考核和教育工作,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属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企业制定和实施的生产经营计划,以及供销情况
(2)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帮助企业达到行业标准
(3)帮助企业解决筹建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4)协调企业投资各方的矛盾
(5)参与企业解散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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