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庭故意伤害罪及甘某玉诉赖某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31:31 163 人看过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赖某庭的委托,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对现场进行仔细的观察,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分析证人证词。现在又参加了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作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望能采纳。

一、检察官指控赖某庭所认定的事实错误:

1、赖某庭承包的不是本村的柑桔园,该篱笆不是赖某庭与甘某玉共用的篱笆。

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赖某庭在本村承包的柑桔园与同村人甘某玉夫妇承包的柑桔园相邻,且有一段篱笆共用。被告人赖某庭为图进出方便,在共用篱笆上拆开了一个园门,由此引起甘某玉夫妇不满而产生纠纷。这里就有两个认定事实错误:

其一,赖某庭不是在本村所承包的桔园。而是与邻村百罗村井坑队承包的桔园。

其二,赖某庭所开园门的篱笆并不是与甘某玉共用。而是百罗村井坑队与自然村学道队的分界线。从彩色照片中可以清楚看出来。

具体的位置是这样的:篱笆的东边是百罗村井坑队的耕地,即是现在赖某庭承包来种植的桔园,篱笆的西边是一条学道队的约三米宽的机耕路,再西边是约六、七十厘米的水沟以后才是甘某玉的桔园。实际上,赖某庭开园门的篱笆距离甘某玉的桔园边缘至少有3.6米。怎么说这条篱笆是赖某庭与甘某玉共用的?赖某庭在该篱笆上开园门跟甘某玉没有半点关系,甘某玉的不满和进行干涉纯属无理取闹。

2、赖某庭没有与甘某玉斗殴

起诉书称:约17时度,被告人赖某庭见拆开的园门被合上,便再次拆除,遭到甘某玉的阻止,继而引起斗殴。在事发现场的目击人都可以证实在整个纠纷过程中只有甘某玉抓赖某庭的下阴和用扁担打赖某庭,而赖某庭没有对甘某玉进行反击,赖某庭没有与甘某玉斗殴的事实。

3、甘某玉的伤不是赖某庭推致仰面跌倒而致伤。

检察院起诉书称:在斗殴中,被告人赖某庭将甘某玉推致仰面跌倒,。被害人甘某玉身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这是断章取义。首先是甘某玉抓赖某庭的下阴,赖某庭的本能反应把甘某玉推致仰面跌倒,这一事实的前半部分没有认定。只认定其推倒的后半部分。甘某玉也确认现场是沙地,平坦无硬物,她的伤不是跌倒所致。

4、赖某庭被赖壬华砍伤后,住院时间不是6天,而是15天。

5、赖某庭没有伤害甘某玉的故意。

赖某庭没有作案犯罪的动机,更无对原告甘某玉伤害的事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7日 12: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赔偿相关文章
  • 关于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辩护词
    自身矛盾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关于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之被告人窦某某的委托后,指派田庭峰、邓寒芮律师作为被告人窦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在一审阶段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卷宗,又依法会见了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的被告人,在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委托本辩护人为其辩护后,辩护人又多次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现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将本案的焦点归结如下:被告人窦某某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观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事实支持,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窦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
    2023-06-11
    166人看过
  • 杨某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信。被告人杨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杨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承担全部责任。一、杨某不承担全部责任。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是故意毁灭证据,而认为杨某故意毁灭证据的事实又是杨某谎称自己是乘车人,并以假名杨奇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对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谎称自己是乘车人,并以假名接受询问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灭证据,其理由如下:1、杨某没有故意毁灭证据的作为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被杨某故意毁灭。毁灭证据,必须是先有证据存在,才有可能被毁灭。本案,杨某实施了什么作为行为?毁灭了什么证据?什么证据被毁灭了?公诉方不能举证证明。事实上,这个存在的证据根本就不存在。既然没有存在的证据,就谈不上该证据被毁灭。杨某谎称自己是乘车人,并以假名接受询问,是不配合公安机
    2023-04-22
    306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致死)辩护(庞某某误陷传销窝点,被控故意伤害(致死),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案情简述25岁的河北小伙庞某某2011年3月毕业网上求职被传销分子骗到东莞,在被洗脑时他识破对方,为求脱身不幸用刀捅死一名殴打、阻挡其逃脱的传销分子。东莞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办案思路及心得庞某某在2011年3月21日被羁押,其间经历数次开庭,最终由审委会讨论定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庞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辩护人丁一元和张承方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庞某某有正当防卫权,坚持为庞某某做无罪辩护,前后向法院递交了6篇辩护词。裁判结果2012年7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庞某某被判故意伤害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庞某某能够重获自由,这也是现行司法体制内能为关押一年半的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大的利益和最好的结果。庞某某当庭释放一事成为当天的新闻热点,登上了包括搜狐、凤凰在内的门户网站的首页。
    2023-06-17
    338人看过
  • 浙江省陈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中法技审(2000)第21号法医文证审核鉴定书及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科温公刑尸检(98)170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其中市中法鉴定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第一、按照法医学原理,脑干挫伤的病人在脑干的组织切片中应发现:(1)脑干挫裂伤。脑干损伤部位的神经组织连续性遭到破坏,局部有出血、水肿,可合并脑神经及神经纤维挫伤和撕裂伤。(2)脑干点状及灶状出血(本案仅见几个红细胞渗出);(3)脑干软化。即脑干局灶性组织缺血。随后则出现大量的格子细胞,吞噬并清除软化的坏死组织。而本案脑血管周围仅有几个红细胞渗出,而没有脑干挫裂伤及脑干软化的表现。故认为叶系脑干挫伤缺乏事实依据。第二、两鉴定书犯了把脑干点状出血与脑干挫伤等同起来的错误。据司法部司法所
    2023-04-22
    403人看过
  • 张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辩护词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哥哥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张**辩护,庭前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张**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辩护人从受害人自愿方面来考虑,被告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主观上没有拐卖的周**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拐骗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1
    2023-04-29
    389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1
    2023-04-25
    360人看过
  • 吴某绑架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某本人的同意,**申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案卷,认真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和质证,在此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于控方所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绑架罪的基本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也认为,控方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绑架罪的定性完全正确。关于这一指控,辩护人想提请法庭考虑的是,本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且对被害人周女士所成的实际危害有限。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与适用了“被告人认罪程序”等量刑情节,建议合议庭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尽管从整体上而言,绑架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因而刑法就其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但是,在构成绑架罪的前提下,具体案件的情节各异,严重性不一,因此,只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所反映的不同严重性程度,适用相应的
    2023-06-14
    376人看过
  • 陈某某工伤赔偿案
    陈某某工伤赔偿案本网站最新消息:2008年12月3日我站首席律师代理的信阳农民工陈某某工伤事故赔偿案经双方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在前期已支付医疗费5.8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赔偿农民工陈某某工伤伤城赔偿金24.5万元,至此,这一工伤事故得到圆满解决,当事陈某某工伤赔偿案本网站最新消息:2008年12月3日我站首席律师代理的信阳农民工陈某某工伤事故赔偿案经双方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在前期已支付医疗费5.8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赔偿农民工陈某某工伤伤城赔偿金24.5万元,至此,这一工伤事故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和平解决分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2008年11月14日,信阳农民工陈某某的儿子从(www.hngs110.cn)知悉由专门处理工伤事故维权的专业律师网站后,委托处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告诉当事人,陈某某与郑州某某建筑公司之间可能不存在直接的用
    2023-06-10
    165人看过
  • 关于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某某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某某市某某医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郭娟,被上诉人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刘运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28日原告党某某因反复腰痛4年,左下肢跛行l年余,加重伴瘫痪8天,入住某某市某某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L1/2、2/3椎间盘突出症,脊椎圆锥损伤并双下肢不全瘫。2008年6月2日在全麻下行前路椎间盘摘除植骨内固
    2023-06-05
    358人看过
  • 关于范某某涉嫌窝藏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和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范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涉嫌窝藏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及辩护活动。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涉案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询问了当事人,从而对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和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范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涉嫌窝藏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及辩护活动。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涉案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询问了当事人,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及证据有了全面的掌握,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案特点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能构成窝藏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窝藏罪对犯罪客体的要求。根据《
    2023-04-22
    118人看过
  • 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下城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及陪审员: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及刚才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涉嫌寻衅滋事系定性错误,被告人程某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看,该罪主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出于藐视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以满足其空虚无聊的精神需求,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侵犯的客体主要为社会管理秩序。而敲诈勒索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之间虽有一定的混淆,但区别还是较明显的,可以从主观方面、侵犯对象、犯罪手段和场所、侵犯客体等方面加以区分。1、从主观上看,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
    2023-04-22
    200人看过
  • 徐某某诈骗、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徐某某本人的同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徐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全部材料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进行分析,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特发表以下辩护词,供二审法院合议庭参考。一、一审法院作出被告人徐某某骗取七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1300元的认定中,部分认定证据不足或者与事实不符。......二、被告人徐某某向制假贩子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1、刑法及居民身份证法没有规定购买行为是犯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对于买卖、非法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同条第1款将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与伪造、变造行为并列规定为犯罪行为。在同一法律条文中,出现
    2023-06-03
    255人看过
  • 褚某某、芮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某电镀厂镀锌车间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芮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某电镀厂镀锌车间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芮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褚某某、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褚某某承包经营位于本区柘林镇新寺社区的电镀厂镀锌车间,聘用被告人芮某某担任车间负责人。同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芮某某招用的
    2023-04-22
    391人看过
  • 刘某受贿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会见了刘某,并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信平检刑诉(2008)132号书,结合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指控刘某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表明对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立案侦察及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给予非常充分的理解!同时也充分相信法庭对此案会客观、公正、依法处理。下面我就起诉书所指控刘某所犯受贿罪发表我的辩护意见:一、受贿罪及其构成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它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直接利用本人职权
    2023-06-11
    347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 更多>

    #民事赔偿
    相关咨询
    • 民事委托书民事诉讼法告某某不能出庭的理由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5
      诉讼委托书委托人:王××,男,汉族,1957年3月17日出生,××省××市人,××市××职工,住××市××路××号委托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中,委托受托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委托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代理人:张××,××市××律师。代理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中,委托代理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起诉、出庭
    • 海东一某某刑事案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刑事判决书中为什么要将某些当事人称为某某某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9
      刑事判决书中将某些当事人称为某某某,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保护其隐私权,这样一般不了解案情的人不清楚涉及当事人的情况。
    • 陈某某刑事拘留多少天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9
      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