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11:21:48 346 人看过

一、土地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1、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具体如下:

(1)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和实施监督检查;

(2)加快土地信息建设,研究制定全国土地管理事业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做到土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

(3)提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什么

1、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2、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3、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1、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5、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6、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7、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8、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9、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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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6日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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