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08:00:37 281 人看过

出了交通事故,赔不了钱需不需要坐牢,具体要看赔偿的数额。只有在肇事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届时就可能会坐牢。

一、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多少

(一)医疗费

保险公司核定原则: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且在医保范围内。可能出现的情况,与事故无关:因车祸外伤住院,同时治疗高血压、胃炎等慢性疾病。多发生于60岁以上伤者;费用不合理:如小病大养,可门诊治疗的住院治疗只需短期住院的长期住院;药品大多不属医保范围,被保险公司核减较多。

(二)后续治疗费

伤情未恢复需继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如骨折未愈合所需的拍片费、提前出院需支付的医药费等;二次手术费,如取钢板、钢钉的手术费等,一般要在半年后进行。核定标准:合理的费用一、医疗费。

(三)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合理的误工时间误工费=3人*10天*每天误工费(城镇、农村)。

(四)护理费

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时间*护工工资,在家修养期间护理费=伤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时间*护工工资1、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当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当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情况下,按城镇户口44.87元/天;农村户口17.98元/天2、护理期限的确定,受到一般伤害的人员,原则上只考虑住院期间护理费用,对出院后一般不予以考虑。特例:幼儿骨折后,出院休养期间应由家长监护,否则因其活泼好动,可能引起再次骨折。受伤致残的人员,对于暂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计算时间应到治疗后恢复生活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外伤前就已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或高龄老人,可能已经失去了部分自理能力,其护理期限原则上以外伤的医疗终结时间为止。

(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年赔付标准*赔偿年限*残疾系数1、年赔付标准的确定,根据受害人身份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准。目前标准为:城镇居民16378元/年;农村居民4792元/年,赔偿年限的确定,死亡或伤残的赔偿年限均为20年,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系数的确定

按伤残等级1-10级,对应的残疾系数分别为1至0.1;也就是说,如果是一级残,比如植物人状态,则获得100%赔付,二级残相应比例为90%;三级为80%,直至九级20%,十级为10%。如果伤者有多处伤残,则先计算最高等级伤残系数,再按每级伤残1%的比例增加系数,即10级残增加1%;9级残增加2%;8级残为3%;直至2级残为9%。但最高不得超过10%。

(七)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还有治疗过程总的交通费用。

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最高限额内优先赔偿。目前,交强险有责赔偿的限额是12万元。无责限额是2万元。

(二)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作区别对待。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注意: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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