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脑瘫,是家属延误还是医院失职
一个出现脐绕颈的新生婴儿本来通过及时的救助可以避免并发症,但就在医院和家属的眼皮底下,新生儿却出现了窒息引起的痉挛性脑瘫――发生在河北省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霸州二院)的这起事件引起了医患双方的争议。
4月12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河北霸州市东沽港乡的一农户家里,见到了已经18个月的患儿。据患儿家属反映,2005年12月20日凌晨,他们的孩子出生在霸州二院,但刚出生便患上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且在生后7个月里发现婴儿发育不正常,经天津市儿童医院检查,确诊为窒息引起的痉挛性脑瘫。
在患儿出现相关病症后,男婴母亲李某认为,由于霸州二院在婴儿产前和生产过程中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使李某在生产过程中迟迟不能生产,导致孩子出生后窒息达半小时,也由此导致婴儿最终出现了窒息引起的痉挛性脑瘫。
对此,霸州二院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该院万副院长说,李某临产至我院,当时妇科大夫给检查做B超,B超提示脐绕颈一周,值班大夫向李某及家属交代病情说,因脐绕颈可能会引起病发症,如缺氧性脑病、小儿吸入性肺炎等,但家属自愿自己生。其家属已在孕产妇住院协议书和产科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所以,造成这次医疗争议的主要责任不在院方,是婴儿家属延误了治疗的时机。
但奇怪的是,就在2006年的10月18日,声称无责的院方却与患儿家属签订了一份《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商定一次性了清,甲方(指霸州二院)补偿乙方(指患儿家属)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并称永无纠葛,乙方李某之子以后出现任何问题和后遗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负。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并请患儿家属所在的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下官村村委会作了担保人。
既然没有责任,霸州二院为何要赔偿18万元的高额补偿金呢?院方对此的解释是,当时,我们主要考虑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出于对弱者的同情予以给付的。
万副院长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医疗争议发生后,李某曾提出请廊坊市医学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院方也同意了。但后来李某又提出协调解决的意愿,院方坚持医学鉴定或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解决,但李某拒绝签字,自动撤消鉴定申请。因此,双方商定一次性了清。
而李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讨一说法,他们通过律师向廊坊市医学会申请鉴定。然而就在申请鉴定后不久,医院便通过律师电话告知李某母亲家,传达院方想私下协调之意。
由于我们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基于当时给孩子看病的经济压力,无奈之下接受了二院提出18万元的赔偿,并在院方拟好的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李某无奈地对记者说。
记者注意到,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显然,霸州二院在与李某签订调解协议书前并未履行上述医疗鉴定程序。
面对质疑,万副院长告诉记者:我院承认在签订这份协议书时没有履行医疗鉴定程序,原因是:一方面李某主动拒绝医疗鉴定,另一方面我们医院在要求坚持执行医疗鉴定实际当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我院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和出于对弱者的同情,给她些补偿费以了此事。
记者发现,婴儿父母均出身于农村,且文化程度不高,与其医院相比,无论是在知识、法律和经济实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在此次整个医疗争议过程中,作为弱者的婴儿家属几乎放弃了所有权力:放弃了鉴定权、放弃了知情权,放弃了一切维护自身的权益。
有关专家认为,医院与产妇的关系是医疗服务关系,产妇从产前到婴儿出生均是由院方的医生指导、检查。由于婴儿出生后缺氧缺血性脑瘫不是先天疾病,不是产妇在孕期中造成的,院方应当尽医疗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各项义务。
同时,由于一般产妇不具备医疗知识,不能预见到胎儿脐带绕颈一周的情况下选择顺产或剖腹产,产妇选择相对风险小花钱少的顺产方式是可以理解的。而院方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尽高度的注意义务,采取哪一种方式生育应该依据产妇的实际情况,并向产妇释明采取何种方式更安全。
另外,在产妇选择了顺产后,院方应该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不能对产妇的分娩状况放任,特别是对胎儿脐带绕颈会造成婴儿出生后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患儿最终导致恶性结果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双方签订的医患协议,有关专家认为,这并不能免除院方相应的责任。通常医院在手术之前或选择分娩方式上让家属签字认可,但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免除因院方过失产生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医患双方私下签订的调解书,如果违法或不公平,那也是无效的。因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规则明确规定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根本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变更或免除。
那么,婴儿脑瘫到底是家属延误还是医院失职?霸州二院缘何在无责的情况下仍然向患儿家属赔偿18万元巨额补偿金?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本报记者叶中华王少杰报道)
一、犯人诞下婴儿后监外执行卖掉孩子
2022年1月3日,在诞下一名男婴后,樊某因处于哺乳期一直监外执行。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刚刚生产23天的樊某尚处在哺乳期,然而办理手续时出示的出生证明上,孩子的生母写着另外一个名字。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买卖儿童的可能性,她和当地警方一起迅速出击,赶到泗阳解救被卖婴儿,24小时内经历了紧张的寻找和抓捕,最终于1月26日晚将孩子带回。
经查,姚某梅夫妇已50多岁,2020年6月其独生子生病去世。由于无法再生育,两人希望收养一个孩子。2022年1月2日,姚某梅夫妇通过朋友朱某军得知连云港一女子无力抚养孩子,萌生收养想法,该女子即樊某。双方及介绍人在泗阳见面后,樊某向姚某梅夫妇提出要5万元营养费。孩子刚出生,姚某梅丈夫刘某就给了樊某5万元。
目前,孩子已回到连云港,暂时寄养在市福利院。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查找合适的亲属,解决孩子抚养问题。据了解,1月27日,樊某被刑事拘留;介绍人员朱某军、葛某均已归案。本案中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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