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2月21日讯(记者杨军雄通讯员李嘉)您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是否怀疑过贷款抵押房必须保险规定的合理性?笔者今天从省消费者协会获悉,浙江省消协、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于近日联合上书中国人民银行建议修改此规定。
据了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形式贷款时,银行一律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时必须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房贷险)。
省消协等单位认为,购房者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只能接受购买房贷险的上述规定,而事实上,除特殊地区外,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房屋本身的出险率极低,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接近于零——只赚不赔,银行因此面临的抵押风险同样极低,因此,强制性房贷险不合理。另外,强制性房贷险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平等、自愿的规定。
另外,在具体办理房贷险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还存在四大问题:
——一些银行存在指定保险公司的做法,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对于购买期房的消费者而言,其缴纳保费时间自贷款之日起计算,而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导致消费者在该时间差内多缴纳了保费,实际保险年限低于投保年限;
——房贷险合同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的规定;而且支付保费购买保险的借款人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险权益,有违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时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费,实质上相当于无偿占用了投保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利息收入。
笔者随机采访了一些群众,他们虽然对是否必须取消强制房贷险还拭目以待,但都表示:从维护消费者基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即便是必须强制保险,以上四大不合理规定也明显有失公允,应该纠正。
省消协有关人士透露,有关建议函已于上周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他们正在等待回应。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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