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及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0 08:20:32 393 人看过

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北京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享有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只要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即可享受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贴。

其中,生育津贴必须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否则无效。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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