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确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时间规定,越过规定的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侵权人也将不会因侵权而受到制裁。
对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可以这样理解:
权利人只要在两年诉讼时效之内提起诉讼,专利权利人可以就起诉之日起2年以内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如果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期间后提起诉讼的,则不得要求自起诉之日起2年之前的侵权损害赔偿。
进一步,对于超过诉讼时期间后提起诉讼的,如果侵权行为自起诉之日起2年之前已经停止,则权利人不能通过起诉获得赔偿;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权利人在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应当受理,对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是在受理之后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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