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电子秤常常捣鬼消费者切莫大意
国庆节即将来临,消费者必定要进行大量的食品采购。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发布第4号消费警示:经营者在电子秤上做手脚的现象普遍存在,提醒消费者要注意电子秤存在的八种“捣鬼”手法。
一、“累计法”。有的经营者刚称完商品,不是把游码恢复到零位,而是按累计键去称下一份商品,这样第二次称重显示的便是与前一次重量的总和。
二、“带盘出售法”。经营者先把秤盘拿下,将秤盘和商品一起放在电子秤上计量,秤盘的重量也就成了商品的重量。
三、“存底数法”。经营者称重前已在显示重量的数字中事先储存一定数目的底数,这些底数便同所购商品一起计了价。
四、“冲击波法”。即经营者在售物时,将商品重重地丢进秤盘,借助惯性,冲击力使电子数显一瞬间人为加大,然后马上将商品拿起,美其名曰“抓时间,抢速度”。
五、“暗中使假法”。在结算时,通过对按键的快速操作,在重量或单价上暗中加上零点几来相乘,使最后计算出来的总金额增加。
六、“垫角法”。有的商贩故意将桌子放斜,或是用硬币、纸板垫高秤身一角,称的商品分量即偏重。
七、“遮字幕法”。故意将杂物堆遮在电子秤字幕前,使那些大意的消费者不去认真看字幕,以便经营者捣鬼。
八、“单价不变法”。如有些经营猪肉的商贩,先做了一笔瘦肉生意,到下一位消费者称五花肉时,而商贩秤上的单价数仍是瘦肉单价,消费者如果稍不留意就易上当。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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