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的夫妻谁要偿还房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35:11 116 人看过

夫妻离婚家婆追讨房款,儿子要还前妻无须还

罗某曾分三次向母亲借款14.5万元,用于购房等。这之后,其母亲多次要求罗某偿还,但罗某均拖延不还。去年6月,罗某与妻子离婚,二人在离婚判决中,并未就这笔债务进行处理。

罗某母亲认为,罗某14.5万元借款属于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由罗某与前妻共同偿还。至此,将二人起诉到法院。

武鸣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出具给母亲的借条是书证原件,罗某对该债务无异议,并自愿偿还借款,法院据此予以确认。罗某前妻未在借条上签名,不能表明其有与罗某共同举债的合意。从借款用途来看,罗某提供的装修票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于借款。故法院认定,14.5万元属于个人债务,其需要返还母亲,但前妻无须还款。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家庭成员间的借贷纠纷,除涉及母子间的借贷关系外,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前妻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指出,罗某与前妻自2009年起,便因感情不和分居,罗某向黄某借款发生在二人分居期间,前妻未在借条上签名,罗某提供的装修票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于借款,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知识拓展: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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