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里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18:14:04 325 人看过

《民法典》涉及离婚财产的规定有: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分割,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郑成思: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是私权。

第二条

知识产权应包括就下列各项内容所享有的权利:

(一)文字、艺术、科学作品及其传播;

(二)商标及其他有关商业标识;

(三)专利;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五)商业秘密;

(六)传统知识;

(七)生物多样化;

(八)其他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

上一条所称知识产权,已经享有本篇专章及单行法专门保护的,并不影响其享有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

第四条

知识产权是专有权,或称对世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一般不能作为占有的标的,故不适用与占有相关的制度,如取得时效制度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不意味着相关信息的有体介质(载体)的转移;相关信息的载体的出租、出售及其他转移,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也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协议的,协议涉及财产权的部分,从协议。

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八条

从事智力创作,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九条

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予制止,并可根据情况要求行为实施人承担交出、销毁或封存侵权物品的责任。行为实施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起诉、请求赔偿及请求其他法律救济。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非独占被许可人,依照与许可人订立的合同,也可以享有上一条权利。

如果无合同或合同无明确规定,则只有在被许可人告知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而被告知者仍不作为、其不作为已经或必将使被许可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方享有上一条权利。

第十四条

在共同侵害知识权纠纷中,如果难以直接追究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直接追究协助侵权人或者替代侵权人的责任,而不论是否将主侵权人作为被告。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协助侵权人,只负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计算。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权利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及负其他民事责任,但侵权赔偿数额只能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十七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非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在诉讼时效内未起诉的,时效过后一年内仍旧有权提起请求侵权赔偿及请求其它民事救济的诉讼。

第十八条

在有关知识产权须经授权或注册方可获得的情况下,以符合获得该权利的实质条件为前提,授权或注册程序应当能够保证在合理期限内,以免无保障地缩短保护

期。

经任何程序作出的关于确权的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审查。

并非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的知识产权的确权程序引起的诉讼,或因侵权纠纷引起的确权诉讼,应视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须行政审批方最终获权利确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法律与相关国际条约享有国际优先权。

第二十条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依照中国与相对国家或地区共同参加或缔结的条约,为相对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提供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知识的创新、技术的转让与知识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的方式去促进技术及其他知识成果的创作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不得滥用权利,尤其不得借助知识产权在转让中实施不合理的限制贸易行为。

第二章作者权与传播者权

第一条

作者经创作产生的文字、艺术、科学等作品,依法享有作者权。在现行法律中,作者权也称著作权或版权。

表演者,录音及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者等为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创作成果,依法享有传播者权。传播者经许可或转让获得的作者权,不属于传播者权。

第二条

作者及传播者的创作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或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第三条

作者权与传播者权的保护范围,均只及于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技艺、操作方法与数学概念本身。

第四条

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没有进行创作的人不能成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第五条

两人及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不同著作权人如果为行使权利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经仲裁裁决,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第六条

作者权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演绎权、传播权等财产权。

第七条

在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财产权依法或依合同属于非作者的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作者的人身权视为部分用尽,而不是从作者转移给非作者的著作权人。

第八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第九条

未发表过、但已过保护期的作品,或未发表过、也从未处于著作权保护制度之下的作品,将该作品首次发表之人,享有二十五年著作权。

第十条

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者及其他传播者权权利人享有复制权、传播权。

第十一条

表演者上条一款之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上条二款之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出版者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有关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对作者权及传播者权的权利限制,均只适用于法定的特例中,该特例不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本章不适用于: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三)时事新闻;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五)已经正式公布的专利文件。

第三章专利权

第一条

发明创造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六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七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八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九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公开展出的;

(二)在出版物上、通过网络线路或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公开发表的;

(三)为验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进行实验而首次公开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公开的技术内容,不损害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第十三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二十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二十二条

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明知是为侵犯专利权而用于制造专利产品或者实施专利方法的物品,且该物品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明知他人的行为显然不构成侵害自己的专利权,而对他人以侵权诉讼相威胁的,受威胁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不构成侵权作出裁判。由于受威胁而显然损害了有关合法经营活动的,受威胁人有权在诉讼中要求赔偿。

第四章商标权

第一条

商标局设立商标注册簿,根据本法典及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发给商标注册证,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可以共有形式取得。

商标权自申请注册之日起十年有效,并且可以无限次续展;续展时,只需缴纳费用,不得进行实质审查;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十年。

有关商标的任何变更、许可、转让、质押,没有在商标注册簿上注册的,不得对抗他人。任何人均可以按规定公开查询注册簿,并可以付费获得经证明的注册簿副本。

商标局定期发布商标公告.

第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许可可以是独占许可,也可以是非独占许可;许可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实际使用时,应当标明许可使用关系;被许可人违反许可使用合同的,商标权人可以商标权对抗之。

商标权可以独立于或随同企业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但必须签订转让协议并不得误导公众,否则无效。

商标权可以质押;质押期间,未经质押人同意,任何关于商标的变更,许可,转让,行为均属无效行为。

商标权可以成为破产或其它强制执行程序的标的。

第三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四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宣布无效: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五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及其包装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及其包装形状或者使商品及其包装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宣布无效。

商品的颜色及其组合具有功能性的,不得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宣布无效。

第六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宣布无效并禁止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所禁止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3条第二段所禁止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带有欺骗性的;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尤其不得侵犯:

(一)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受保护的驰名商标;

(二)他人的企业名称,如果在公众中有混淆的可能;

(三)他人的商号,如果在公众中有混淆的可能;

(四)他人的著作权;

(五)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六)他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姓名权或肖像权;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注册,除非已经取得在先权利人的授权.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布其无效。

第八条

商标注册后应当在商业中实际使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五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除非申请之前商标注册人已开始或恢复使用。但如果注册人是在知悉他人将对其提起撤销申请之前的三个月中开始或恢复使用,则仍可撤销该商标。

第九条

如果商标出现以下所列的情况,其所有人也可能丧失权利:

a)因商标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中成为常用称谓的;

b)因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的使用,商标可能就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尤其在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的。

第十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被宣布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已经善意履行的许可使用协议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司法、行政裁决。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被宣布失效,则自失效理由成立之日起商标权利不再有效。

驳回、无效或失效的理由如果仅就部分商品或服务存在,驳回注册、失效或无效亦仅涉及有关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注册商标赋予其注册人对抗一切他人的专有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使用其商标,这些行为尤其包括以下行为:

1)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贴附该标记;

2)在该标记下提供商品,投放市场或为此类目的而持有商品,或在该标记下供应或提供服务;

3)在该标记下出口商品;

4)在商业文函及广告中使用该标记。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二条

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第三人在商业中:

a)使用其姓名和地址;

b)使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商品的生产年代或服务的提供年代,或商品或服务的其它特征的指示;

c)为标指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作为零配件所必需时,使用该商标,

但上述使用应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

第十三条

1.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2.商标所有人有正当理由对抗商品的进一步商业流通,尤其是商品状况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侵权人应当停止侵权;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陪偿,赔偿的数额为商标所有人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超过三倍数额的限度内确定赔偿额。在赔偿数额难以计算时,法院可以判服商标法中所规定的赔偿额。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典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典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即使不会导致混淆,但同高度驰名商标容易产生联想并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尤其是是被告所在领域所在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高度驰名商标时,还需考虑商标是否具有较强的识别作用和表彰作用,并广为人知。

第五章商业秘密

第一条

只要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即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一)有关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某些部分的确切构成与组合,未被通常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人们所普通知晓,或不易被通常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人们所获得;

(二)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三)合法控制有关信息的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二条

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在被禁止之列。以侵害商业秘商为目的的下列行为,尤其应予禁止:

(一)工业或商业间谍行为;

(二)违约行为;

(三)泄密行为;

(四)虽系作为第三方获得有关商业秘密,但该第三方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在获得的过程中,已有上述(一)、(二)、(三)所指的任何行为。

第三条

如果法律或规章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份的医药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和条件,而该数据包含了数据所有人相当的独创性成果,则被提交方应保护该数据,以防非所有人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除非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对该数据的保护、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被提交方应保护该数据以防其被泄露。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第一条

本章第二条至第六条所列行为,以及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其他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而受损害或必将受损害者,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救济。

第二条

在经营活动中,针对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活动,尤其是针对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采用导致或必将导致混淆的任何做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特别是针对下列客体所为的上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注册或者未注册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包含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二)商品外形;

(三)商品或服务的外观特征;

(四)知名人士的形象、名称或者知名的虚构形象或该形象的名称。

第三条

在经营活动中,损害或者必将损害其他企业的商誉或声誉的任何行为,不论是否导致混淆,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特别是针对下列客体所为的上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注册或者未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商业标识(包含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二)商品外形;

(三)商品或服务的外观特征;

(四)知名人士的形象、名称或者知名的虚构形象或该形象的名称。

第四条

在经营活动中,针对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活动,尤其是针对其他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采用误导或者必将误导公众的任何做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特别是针对下列情况所采用的误导,构成上款所称不正当竞争:

(一)商品的制造方法;

(二)商品或服务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或功能;

(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或其他特点;

(四)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

(五)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条件;

(六)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

在经营活动中,以虚假或不合理的陈述,损害或必将损害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活动的声誉,尤其是损害其他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声誉的,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特别是通过广告或宣传,针对下列情况产生或必将产生声誉损害的,构成上款所称不正当竞争:

(一)商品的制造方法;

(二)商品或服务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或功能;

(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或其他特点;

(四)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

(五)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条件;

(六)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价格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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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有没有效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满足以下条件的有没有效:(一)行为人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一)行为人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都有没有哪些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没有所差别。夫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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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
    关于分割财产的规定:1、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如果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更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3、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4、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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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如何在民法典中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提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夫妻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均等分割,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不均等。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会根据财产的形式、取得时间、出资情况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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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分割咨询,民法典新规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民法典新规离婚财产怎么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如何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行《民法典》及“民法典解释”等的规定,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夫妻共同房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认定: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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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规定离婚财产欠款分担方法是哪些
    一、《民法典》中规定离婚财产欠款分担方法是哪些?夫妻双方宣告离婚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分配,一般是平等分配。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的财产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的,双方协商解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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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分割:民法典的规定和实践
    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下:1、双方协商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男女平等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民法典2022年新规离婚财产分割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协议决定财产的分割比例,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判决。离婚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不正当行为的,如: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则对该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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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民法典房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夫妻离婚势必会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进行分配的,特别是对于房产的分配,首先应当确定房产取得的时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进行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对于房产的分割,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分割。一、夫妻离婚房产分配的原则: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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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法典对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新民法典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1、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协议处理;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新法典彩礼规定多少就彩礼而言,《民法典》对禁止出现天价彩礼作出了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前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要量力而行。夫妻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不能把彩礼多少视为感情厚薄的标志。给付彩礼一方要保留好支付的凭证,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物品的可以要求出具收条。以后发生争议时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取彩礼一方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返还彩礼。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可以扣除。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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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企业员工离婚会被分割哪些财产
    一、民法典中企业员工离婚会被分割哪些财产民法典规定,员工离婚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一般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出轨,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若选择协议离婚,有过错的一方主动自愿放弃或者减少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是通过诉讼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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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轨离婚财产民法典规定如何分割?
    根据诉讼中分财产时如果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多分的财产,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出轨一方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出轨行为,那么对方就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无过错方。当然,这在实践中是很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离婚损害赔偿的,因为按民法典规定,出轨与第三人同居的,才可以主张赔偿。所以,在实践中,就出轨导致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分割会趋于平等分割,法院可以适量偏向无过错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分割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情形,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主要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但是如果出轨行为不属于过错情形,则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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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法律有哪些规定
    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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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有哪些关于离婚债务分割的法律规定?
    男女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债务,则由个人承担,但如果是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家具,或者其他物品等所负的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债权债务分割在法律上规定有哪些夫妻债权债务分割在法律上规定有:一、债权处理;将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本文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二、债务处理。(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即使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离婚后仍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债务,法院只能将个人列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2)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一方或双方按照离婚方式和债务协议或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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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过错方分财产怎么分割民法典规定
    一、离婚过错方分财产怎么分割民法典规定离婚过错方分财产怎么分割民法典规定是一般由夫妻自行协议分配,如果男女双方协议分割财产不成的,个人财产不分割,共同财产由法院裁判,且法院判决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种情况下过错方将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般不可以撤销。以下情况除外: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可向法院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申请撤销。法院经审理后发现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法院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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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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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下: 1、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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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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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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