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43:26 192 人看过

劳动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其从属性,如果劳动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从事劳动,则其劳动部具有从属性,这样的劳动者也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因为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进度,与公司之间并不具有从属性的特征。但在我国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都视为“劳动者”,企业厂长经理也要与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对劳动法的误读,这样的“劳动者”是政治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的董事、经理与公司发生争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对于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由于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非基于劳动合同产生,股东是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而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经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鉴于我国劳动法目前并未区分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故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在审理中,不能机械地适用劳动法的基础性规定,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使劳动争议的处理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0: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者相关文章
  •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是什么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何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执行期满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五)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p>根据《公司法》
    2023-05-07
    124人看过
  •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公司法还建立了民事责任机制,以确保公司章程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2023-05-01
    477人看过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股票的情况(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2023-03-06
    456人看过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总监】、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竟业禁止)(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23-06-09
    65人看过
  •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关联法规: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2023-06-06
    301人看过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吗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以兼任监事。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时候,监事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为确保监事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律师补充:公司监事可行使如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
    2023-05-06
    350人看过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必须宣布股票质押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必须宣布股票质押。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可以从即日起申请发行无限售股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非大股东和小股东的财务困难,降低其抛售股票的积极性。《条例》明确,债券发行人以上市公司股东为限,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此外,为维护交易所用股票作为抵押品的信用,《条例》还对上市公司交易所用股票的资格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交易所用股票的担保措施,防范了债券违约风险,并担保了股权质押典当合同。股权质押融资还要求,公司债券换股价格不得低于招股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和前一交易日平均价格。调整或者修改换股价格时,换股数量少于全部换股所需数量的,公司必须提前补足换股数量,并为其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登
    2023-05-08
    309人看过
  •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
    2023-04-27
    300人看过
  • 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那些活动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023-06-05
    408人看过
  • 浅谈以监事名义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当您所在的公司出现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您作为公司的监事应该怎么处理公司存在的上述不轨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监事、监事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本条是《公司法》规定的关于监事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对监事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没有相关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提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类型主要有: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2023-06-05
    116人看过
  • 新公司法解释: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解释】本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兼职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担负着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有对公司投资人尽忠实服务的义务,又有为国有资产的运营尽勤勉注意的义务。所以,必须专人专职,固定岗位,明确职责,忠于职守。除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据此,本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这是完全必要的。同时,按
    2023-06-09
    347人看过
  • 董事、监事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董事、监事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董事、监事为公司提供日常劳动并从公司领取工资、报酬的,应当依法在《劳动法》中认定为“劳动者”,与公司的关系应当为“劳动关系”;双方无协议,无需为公司提供日常劳动。公司对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履行法定职责的董事、监事给予“津贴”报酬。对这些董事、监事而言,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从属关系,解除董事职务,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终止,必然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的终止,这不是公司的非法终止,如果将二者之间的关系简单地描述为“从属关系”,那么《公司法
    2023-05-02
    85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
    上市公司,人员,刑法,监事,单位,提供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有什么特别规定?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规定,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九条规定,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9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2023-06-05
    306人看过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1)挪用公司资金(二)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存入以自己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类似的业务(6)将他人与本公司的交易佣金据为己有(7)擅自泄露公司秘密(8)其他违反对本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2023-05-02
    12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者
    词条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劳动者
    相关咨询
    • 公司法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在什么情况下是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4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 公司法董事、高管人员任职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
    •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级别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20
      任期规定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 董事(包括执行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任期,《公司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也可以由负责聘任和解聘的机构决定。
    • 公司法董事、经理、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何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08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 企业高管中,董事长和总经理都属于中劳动者界定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5
      简单说:法人、股东担任的不算。。。。外聘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