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配合我市住房津贴制度的实施,保证住房福利非实物化,促进住房的社会化进程,作如下通知:
一、单位兴建周转房,必须先向市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周转房建设申报表》一式四份,建设周转房的申请应填写申请建设的原因、数量、资金来源、装修标准、户型面积等。
二、市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建设周转房的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单位建设周转房必须持经批准的《周转房建设申报表》才能办理计划立项、申请用地、规划报建、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等手续。申请单位必须按《周转房建设申报表》批准的数量及标准兴建周转房。
四、单位自管周转房(包括新建的及未纳入房改出售的公有住宅)应按规定每年一次报市房改办备案。
五、单位的周转房核发单位名义产权证,只能用作本单位职工自置住房前周转居住使用,只租不售。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周转房时,应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并按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周转房租赁协议》须报市房改办备案。对未按规定办理周转房出租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
六、周转房的租金以《中山市建设周转房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租金为标准,并根据周转房所在地段、楼龄、装修标准等情况作相应调节,具体调节办法按《中山市周转房租金标准调节表》执行。
七、周转房租金收入存入市财政周转房租金专户总帐内,由市财政局分设各产权单位租金明细帐管理。市房改办根据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租赁登记资料对此进行监督。周转房租金的所有权属产权单位,专款专用。周转房需要维修养护的,其资金可从本单位的租金专户中申请使用,周转房租金未存入市财政周转房租金专户总帐的,不予批准使用住房基金。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周转房租金标准调节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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