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
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1、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能够适用《侵权职责法》的。
2、《侵权职责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有犯错的,由医疗组织承受赔偿职责。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体检、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获到其书面认可;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获到其书面认可。
医务人员未尽有前款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组织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获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组织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准许,能够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有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组织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组织有犯错:
(一)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限定;
(二)隐藏或者拒却提供与纷争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虚构、修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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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医疗行为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27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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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要怎样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0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过错医疗行为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方作为契约一方的主动性,侵害其私法上的处分权利的权利,这显然不公。 2,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病员生命健康权所遭受的损害,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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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赔偿主体是谁,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责任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5(1)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2)对于医疗单位虽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况,应由开办单位承担后果。 (3)对于没有医师执业许可证而借用、租用、挂靠使用执业许可证,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承包人(借用人)自己解决,医疗机构不负责的情况,被挂靠人要对挂靠人的挂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