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有债务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来处理:
一方的债务是因个人原因而负的,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进行偿还,另一方无偿还义务;一方所欠的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为什么婚内一方欠债是个人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法院判决婚内单方举债属于个人债务。
叶某(男)与张某(女)于2011年10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叶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叶某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院,在中院审理期间。原告李某以欠款为由一纸诉状将叶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
叶某答辩说,2011年10月12日,即双方结婚登记后的第三天,叶某为了办婚礼和买手机,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因此,叶某认为,这笔借款是婚内发生的,应该由自己和张某一起偿还借款。张某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与张某结婚2个月不到即起诉离婚,在登记结婚之后起诉离婚之前,两人办理了世俗的婚礼,并去九寨沟旅游。旅游期间叶某为两人购买了手机,张某为两人购买了衣物。叶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张某称对此借款并不知情。因此,法院判决该借款由叶某一人偿还,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目前,民间借贷等案件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建议家庭对于大额举债,应由夫妻共同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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