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景卫交通肇事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3:00:22 407 人看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景卫,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联盟村14组26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6年10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景卫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景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14日,被告人梁景卫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浙J3C981二轮摩托车从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驶往金清镇方向,17时30分许,途经新蓬南路与老街北路交叉路口时,与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陈领招发生碰撞,导致陈受重伤,陈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根据台公交路(2006)认字事故第9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梁景卫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景卫向交警投案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景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荷凤、陈小友、吴俊海、庞吉军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图片说明;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自首说明;调解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景卫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能自首,且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景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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