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书提交原件,身份证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城综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综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城综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综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综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1992年)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五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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