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如何确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2 23:31:24 303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中,确认适格被告的方式:1.没有复议的案件,原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3.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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