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是信息时代,也是广告的时代:从出生的奶粉品牌到去世的墓地选择,从清晨睁眼可见的广告牌到夜晚广告箱灯光伴你入眠。无处不在的广告宣传固然丰富了我们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但也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困扰。满大街的地面、电线杆上的牛皮癣小广告、手机上令人烦扰的推销广告、电视购物的虚假广告,不一而足。
我国广告法是1994年发布的,已不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广告法修订也就提上议事日程。不久前,国务院会同工商总局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2014年3月22日,在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期间,记者就广告法修订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
广告法的调整范围要扩大
记者:无处不在的广告让人烦不胜烦。对如何有效规制不法广告行为,您有何看法?
刘俊海:时代进步了,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也应当适当扩大。征求意见稿考虑到了完善广告定义的问题,规定广告法中的广告为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非商业广告的管理参照广告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等等。但是,我认为,为使立法调整对象更加周延,不应对广告内涵作过多限制。建议将广告法第2条第2款对广告的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通过增加广告内涵,扩大广告法调整的范围,特别是应当考虑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等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鼓励群众举报
记者:广告法颁布以来,工商局是主要执法力量。但是现在垃圾广告在大街上随处可见、虚假广告泛滥。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刘俊海:鉴于政府执法力量的有限性,建议加大对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可在征求意见稿第3条中增加第2款:国家鼓励公民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和保护。建议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由举报人举报查处的案件,罚款的10%至30%奖励给举报人,剩余部分用于补偿受害消费者或用于消费者维权基金。这样规定能够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维权者的收益,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进而发动一场对违法广告的人民战争。这就在推进广告市场治理现代化方面真正体现了我党一直提倡的群众路线,也可以大幅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
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记者:1994年的广告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该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看来,这些处罚措施并不足以令广告主停止其虚假宣传行为。法律是否应当考虑加大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呢?
刘俊海:征求意见稿其实加大了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例如,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加重处罚。同时,针对广告主利用自有产品外包装或者自设网站等自媒体等发布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规定定额罚款。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签订阴阳合同,以低广告费用或零广告费用规避行政处罚的情况,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广告费明显偏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发布者公布的收费标准确定广告费用。但是,这些举措依然仅仅体现了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商家违法成本还是不高,不能真正触及违法者的痛处,因此,广告法修改还要提高违法成本、扩大责任人的范围。在扩大责任人范围方面,建议加大广告荐证者的责任,规定:广告荐证者对其所推荐的商品、服务有审查、体验的义务,对其真实性负责。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做出澄清广告公开向消费者道歉,相关事件记入诚信体系,并终身不得从事广告荐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细化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打击虚假广告、重塑社会诚信体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广告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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