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09:15:41 384 人看过

1、客观外在表现为对物品的控制,是静止状态。

2、一般是对违禁品的持有,从而具有交出义务。

3、对持有犯罪,法律不关注如何取得,也不关注特定义务的履行,只是责难一种状态。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有型犯罪我国刑法中共规定了八种持有犯罪:

(1)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

(4)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5)第297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6)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7)第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8)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刑法从如下三个方面对持有型犯罪作了限定:

(1)对象是特定物品。对此刑法用列举方法在法条上一一指出,持有除此以外的物品不能构成该类犯罪。

(2)特定场所、活动。如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3)个别罪为特定主体。如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限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方能成为本罪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一个持有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方面,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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