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应当如何比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1:31:30 192 人看过

世界各国行政法理论对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尚没有统一的界定,狭义的理解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亦称行政权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管理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构成行政违法

相关法律常识:

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没有统一完整法典、实体与程序合一、内容广泛等特点,行政违法的判定需要法官在零散、广泛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一般原则。行政违法是以违反法律规范有效要件,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的。这种合法性应当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内容、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同样狭义的理解行政不当是指行政行为以合法为前提,是一种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或称其为行政瑕疵)。行政不当发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在满足主体、内容、程序、适当性(合理性)要求后,由行政主体依照惯例、精神等自由裁量的行为,是以自由裁量权为基础的。由此确定以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兼顾之标准界定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依据。

可见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存在较为明显的界限:(1)行为的合法性不同。行政违法行为是不合法行为,而行政不当在形式上仍属合法范畴;(2)行为效力不同。行政违法自始无效,而行政不当仍有法律效力;(3)行为的责任不同。违法应负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只负改进之责;(4)处置方式不同。违法行为在司法审查中应予判决无效并撤销,行政不当一般应维持该行政行为。由此行政相对大对行政违法行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权,而对于一般的行政不当行为,依行政权公定力原理,行政相对人不得抵抗,必须先行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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