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2 03:37:59 48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第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2)《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第五条:a)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b)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c)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

二、办理材料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用户登录网站,在线上传所需材料。

2、内部接收材料并受理审批

3、审批通过,现场领取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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