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员工要掏钱。激励对象即员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然后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股权激励的股份从哪里来
(一)原股东股东股份转让:股权转让不改变注册资本,主要通过原股东稀释自己股权,将自己持有的股票比例降低,拿出来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来源。也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减少持股比例的方式,增加公司员工的持股比例。
(二)增资扩股:是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本等方式,使得公司的资本金得到增加。上市公司通常表现为,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这属于增量激励。公司的总股本和现金流得到增加,注册资本也得到了充盈。
(三)预留股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20%,并且有12个月的限制,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就失效了。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股权激励的方式用来分配给员工。但是这会有持股数量、时间工作年限方面的限制:在收购数量上,股权收购总量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在时间限制上,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在用于收购的资金方面。
二、股权激励的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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