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该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未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况时,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但上述程序毕竟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与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同。
那么,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法官作出如下提醒:
第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
第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第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一、申请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二、诉前保全财产可否优先受偿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其次,我国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享受优先权的仅有四种情形,即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再次,诉讼保全只是一种诉讼保障制度,不管是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都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其目的均是为了日后更好的执行,而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所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的,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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