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现值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在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离婚后,双方仍是孩子的父母,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配合。
如对方具有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孩子,但是若中止探望的事由已经消除,则探望权仍可以恢复。
并且,若法院已经判决对方具有探望权,您仍然阻止其探望,那么对方可以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您配合履行探望权。
若法律文书中未写明探望方式,则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探望权纠纷要求保障探望权,除非该方具有吸毒、赌博、酗酒、家暴等恶习,探望可能危及孩子的身心健康,或者该方具有利用探望藏匿孩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探望权纠纷解决后,与第一种情况相似,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凭生效判决申请强制对方配合履行探望权。
因此,出于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并不建议您阻止对方探望,父母的感情破裂并不能影响其对子女的关爱,双方即便已经离婚,仍期望您和对方能够共同给予孩子出于父母的关爱,让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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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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