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撤销工伤不予认定书,之后需要进行调查,对事故经过进行了解,再次根据是否符合工伤构成的条件进行判定,最终结果还是以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认定书为准。人社局撤销是合理的,工伤认定本生就是人社局管辖权的工作,一来般是不会自我纠正认定结论的。但是,存在“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副经理同事聚会醉酒猝死家属为求工伤告人社局
丈夫参加完同事聚会后,不幸醉酒身亡,妻子要求认定工伤,认为丈夫饮酒是为联系同事感情、增加单位效益,并且身为公司副经理的丈夫,在平时工作中为了单位的利益已经过量饮酒。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行政判决。
事件:副经理醉酒后猝死家中
老李今年53岁,是某保险公司下属登封支公司的副经理。2009年4月27日晚,老李在登封市一家饭店参加单位同事聚会,当晚大量饮酒并醉酒。当晚11时许,已经回到家中的老李突然感觉十分难受,家属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但120赶到时老李已经身亡。
经登封市公安局的法医初步认定,老李死亡原因是饮酒过量。由于妻子张女士不愿意进行尸体解剖,公安局便根据初步检验情况出具了验尸报告。随后,老李的单位主动拿出10万元,并组织职工捐款1万元,共计11万元,一并交给张女士,张女士全部接受。
之后,张女士认为,丈夫因参加单位聚会而醉酒死亡,应该属于工伤,于是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郑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郑州人社局很快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老李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
张女士不能接受这个结果,2010年12月29日,她与郑州人社局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这份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
焦点:参加同事聚会算工作吗?
2011年1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围绕老李的死因展开了激烈辩论。
老李喝那么多酒都是为了单位能够成功举办活动,为单位增加效益。虽然(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地点,但他的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绝对是因公殉职,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且老李在饭店的时候因为酒醉还摔了两跤,磕到了头,搞不好就是那个时候已经受伤了,但没有人管也没有人问,我家老李就是这样才走的!庭审之上,张女士泣不成声,她还表示,丈夫因为工作,平时经常过量饮酒。
郑州人社局和老李的单位某保险公司不认可张女士的说法。保险公司说老李那天参加的只是同事聚会,不带有工作性质。至于老李是否摔伤,现场并没有人看到。再说,后来我们主动对他家做了抚慰,并且她也签收了。
郑州人社局对该保险公司的说法表示认可,同时举出了自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老李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也不视同工伤,所以我们的认定不存在错误。
提醒:工作应酬要适度
2011年3月1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了张女士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虽然我们对张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老李的死亡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郑州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不存在错误的。主审法官高青对记者这样说道。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11年10月1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工作应酬一定要适度,莫为工作过度应酬损害身体,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阅读延伸:劳动法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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