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在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在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立案后,法院如何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送达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给予答复。赔偿请求人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要求赔偿,视为赔偿请求时效终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法院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送达通知书。具体来说,法院应当在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书副本。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法院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书副本。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法院应当在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书副本。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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