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51:03 114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工作,规范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行为,保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监察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负责。

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建设监察机构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城市建设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六条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和分工,依法对下列活动实施监察: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路灯、防洪堤坝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实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第七条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应依法监察,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滥施处罚。

第八条城市建设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九条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应具有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城市建设业务,掌握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通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建监察证》。

《城建监察证》由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条城市建设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权。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违法、违章现场进行检查,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个人停止违法、违章行为。

(二)询问权。有权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监察对象、证明人,要求监察对象、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

(三)取证复制权。有权查阅有关证件、文件、图纸、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并可就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制。

(四)处罚权。对违法、违章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作出停业、拆除、搬迁、责令赔偿损失、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五)执行权。有权依法监督、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对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行使监察权时应表明自己的身份。

(二)对违法、违章行为登记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违法事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三)行政处罚内容及生效日期。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负责人。

(五)当事人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及监察人员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处罚轻微、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可以当场处罚;对案情复杂的应登记立案,查清事实后再予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对于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应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应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及监察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发现事实有出入或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复核;需要变更,撤销原决定的,应制作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依法没收的财物要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罚没物品(款)必须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罚没票据。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监察员在监察工作中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放弃执法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及侵犯个人、法人和其他人员合法权益,由城市建设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监察队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7: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拒绝履行相关文章
  •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缩短工程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加强设计管理(一)设计要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有效的革新科研成果,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大中型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须做多方案比较,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选定的设计方案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投资效益好。(二)设计须由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文、工程地质和有关协议等基础资料进行编制。概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程总投资内,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投资额的,必须报原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审批。(三)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图纸时,必须同时做出施工图预算,一并提交给委托单位。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要完整准确、符合实际情况,如遇情况不符,施工单位
    2023-06-10
    449人看过
  •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宣传和正确使用城市标志,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标志是城市形象的标识。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自觉爱护城市标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城市标志可以制作成模型、微标、图片。模型、微标、图片应按规定比例制作。城市标志可按有关规定制成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出售。城市标志的图案可按有关规定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第五条城市标志可以图形或模型展示。城市标志与各部门、各单位标志同时展示时,应将城市标志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时,城市标志在前,平列展示时,城市标志在左。第六条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可以向国内外友好城市、友好人士及有关部门、单位赠送。第七条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制作和图案的使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城市标志不得用作商标。第八条不得以污损、褪色或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
    2023-06-10
    211人看过
  • 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确保住宅楼下水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楼下水设施包括楼内下水管道、管道检查口、地面清扫口、地漏、便器、洗面盆、浴盆、洗涤盆等;楼外化粪池出口以内的化粪池、下水管道、下水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住宅楼和与其毗连房屋的下水设施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毗连房屋,是指与住宅楼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施的房屋。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监督管理市房地产部门直管、单位自管和私有房屋等住宅楼下水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三)负责下水设施维修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四)负责查处违章使用下水设施的行为。各级城建、建工、市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住宅楼下水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房地产部门直管公房及与其毗连房屋下水设
    2023-04-22
    262人看过
  •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公用)局、房地局:《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04年6月1日已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规范供热行业服务,现将《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吉林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管理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原规范和标准废止,请各地按照此规范和标准执行。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1: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第一条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按照省建设厅印发《城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供用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岗位标志,岗位标志明显,仪表大方,举止文明,室内外卫生整洁。第三条供热期间,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用户来访或来电,应主动热情接待,并做好记录,耐心听取用户意见,说话语气温和,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礼貌待人,不冷落用户。第四条及时解释或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办事认真,不扯皮,不敷衍,不推诿,提高办事效率。对一时解释不清或解决不了
    2023-06-10
    346人看过
  •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要求,现将我省城市供热实施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2004年6月1日前从事城市供热经营并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企业,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换发《经营许可证》:1、申请报告;2、2002年以来工作业绩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3、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通过审查达到《条例》规定标准的,由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原资质证(含国家颁发的资质证)和各市自行设立的资质证一律作废。二、申请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今后凡新办供热经营企业须申请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参与经营城市供热活动。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
    2023-06-10
    99人看过
  • 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二手房贷款如何办理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房屋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住房和商业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俗称“二手房”贷款。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贷款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4、交易房产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屋市场流通,且不在拆迁公告、列入旧城改造、经鉴定不得使用的危房范围之内,不存在权益纠纷;5、有不低于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20%的自筹资金;6、能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同意以所购置房产抵押和提供其他我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70%.具体贷款比例应
    2023-05-05
    45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城),保障城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城建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建制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城建监察机构对违反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建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城建监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城建监察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建监察工作,为城建监察机构提供所需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六条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城建业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二)具有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洪虎二○○三年一月十七日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厂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中工作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以及受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
    2023-05-05
    424人看过
  • 吉林省城镇基准地价表
    法律综合知识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TyD广州房产律师网商业用地TyD广州房产律师网住宅用地TyD广州房产律师网单位:元/平方米土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级平均控制基准地价平均控制基准地价平均控制基准地价地价地价幅度地价地价幅度地价地价幅度%%%一等3600+/-222800790+/-20630550+/-224301级4400950680二等220+/-271600530+/-19430360+/-192901级2800630430三等1350+/-181100370+/-16310250+/-162101级1600430290四等950+/-16800245+/-18180160+/-201301级1100310190五等720+/-11640165+/-10150120+/-20951级800180145六等600+/-7560140+/-818090+/-20701级640150110七等5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工程设计中开展竞争,保证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建设的由地方财政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利用外资、合资建设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第三条工程设计投标,允许省内外一切地区的设计单位参加。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工程设计招标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进行。设计方案的招标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二)具有进行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及专业资(三)成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第六条招标单位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出广告公开招标,也可以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必须同时在三个以上设计单位进行。第七条招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
    2023-06-07
    259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黄线
    2023-04-22
    240人看过
  •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一)居民生活垃圾;(二)集贸市场垃圾;(三)公共场所垃圾;(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五)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六)扫道垃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收运、消纳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区、街(镇)城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的
    2023-04-22
    339人看过
  • 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经国家批准的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审计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项目建设
    2023-06-10
    408人看过
  • 吉林省吉林市查获盗版教辅千余册
    记者从吉林省新闻出版局了解到,近日,吉林市版权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一团伙在吉化一中、吉林一中、吉林毓文中学等学校非法销售盗版教辅材料。经过省、市执法人员的不懈追踪,最终抓获了2名违法销售盗版教辅资料人员,设在吉林市各中学的盗版销售网点被依法取缔,查缴一批非法教辅。经调查了解,这是一起有组织、有策划、有分工的团伙销售盗版教辅案件。违法分子制定了详细的推广销售方案,并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指使销售人员越过学校的监管,通过与各班级学生干部接触等方式,直接向学生兜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的教辅材料。至案发时止,已经累计销售1000余册。吉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提醒我省中小学等有关方面,发现类似的问题,请向当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向当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举报。省版权局举报电话:0431-85644760。(记者刘佳雪)
    2023-06-05
    34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拒绝履行构成的条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这是拒绝履行的前提条件; 2、须履行仍为可能... 更多>

    #拒绝履行
    相关咨询
    • 吉林新农村建设在吉林省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22
      新农村建设拆迁一般采取安排宅基地重建和提供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先来看安排宅基地重建,这种安置方式首先拆迁方要免费提供一块宅基地,然后对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一般来说,重置成新价结合房屋的结构、建筑年限等因素有所不同,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能够补偿到1200-1500元一平米,这也是目前农村房屋建造成本。第二种方式是提供安置房安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房上楼,把老百姓独栋的房屋拆掉之后,统一搬进公
    • 吉林旧城建设如何进行施工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5-31
      1、近年来,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结合改造地块房屋的不同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之时,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2、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合周边房屋市场价格,按照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为原则,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
    • 吉林市公摊面积怎么建设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8
      在房屋拆迁中,公摊面积会给补偿吗?大多数地方是会给予公摊面积补偿的。例如石家庄就强调要调查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摊补助系数;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部分省市安置房面积有自己的规定,建议大家可以去当地的政府官网进行查询。
    • 吉林市劳动监察律师多少钱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01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政策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16
      泥草房改造补贴要突出重点,适度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分配。根据民政部门认定掌握的基本情况,按照特困户、困难户、通常户三个档次分别确定补贴准则。特困户主要指乡村分散五保户和优抚爱人,这次试点原则上每户补贴1万元以内;困难户主要指乡村低保户,原则上每户补贴6000元左右;通常户原则上每户补贴3000元左右。以后补贴准则另行制定。注意区分政策界限。 (1)寓居泥草房的乡村困难户户籍,以200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