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片开发建设以及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依照哪些规定可以征收土地?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国家重要的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农田、草原、森林等保护、水利等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地。
2.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并经批准用于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公共利益事业的,可以征收。
3.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可以征收。
4.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土地的,可以征收。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不过,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行为就可能被视为违法。
结语: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征收行为,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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