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关单位名义为个人车辆投保保险合同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24:05 282 人看过

何某在为其客车办理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某印刷厂的名义为何某的车辆投保。何某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而拒绝赔偿。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无效,但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原告何某购买一客车跑客运,于2004年1月3日到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因为大车投保费用高,审核手续严格,被告保险公司就以的某印刷厂的名义为何某办理了保险业务,签发了保险单,并用印刷厂的公章加盖在保险单上,原告何某支付了保险费3599.10元。该次保险的保险额为17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为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4日至2005年1月3日。2004年7月9日,原告何某雇佣的司机驾驶该车经营客运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为此,何某损失82048元(其中车辆损失2048元,赔偿第三者80000元),后何某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而拒绝赔偿,只肯退还保险费。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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