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索赔诉讼时效: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武汉市交强险肇事逃逸案索赔胜诉案例!
核心问题:
司机肇事逃逸,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主题:
交强险保险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了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产生诉讼(仲裁)。案件经过武汉专业交通及保险律师------湖北省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代理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最终于2009年1月15日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0日原告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在被告单位为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保险手续。2008年10月3日原告公司员工驾驶保险车辆在黄陂区鲁台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了受害人陈某死亡,司机肇事逃逸。事故经黄陂交警处理认定,公司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经黄陂检察院公诉,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肇事方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人民币。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拒绝理赔,发生诉讼。
法院观点:
司机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应当承担一定的惩罚,但是由于公司投保的是机动车交强险,非商业保险。且保险合同中未约定肇事逃逸未为保险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肖律师代理分析意见:
1.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交强险条例明确规的规定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肇事后逃逸并不是法定的理赔免责事由,双方的合同中也未约定因此免责。
3.交强险条例规定了逃逸情节中的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权,但该规定与保险公司无关。
4.交强险不是商业险,不能推定免责。
案件后续:
1.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2.经申请执行,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过付到位。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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