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琴抢劫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50:17 434 人看过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琴,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石柱县石家乡安桥村杨柳组27号附1号。因涉嫌抢劫2009年1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琴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晓琴在渑池县重庆傻哥火锅店持菜刀对服务员陶小辉、郭侠进行威逼后,劫取现金1445元及一部索爱手机(价值1350元)、一部海尔手机(价值510元),总价值3305元。后被当场抓获,抢劫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工具刀,受害人陶小辉、郭侠的陈述,证人祁孝波、姚建新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330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晓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小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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