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相关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律师补充: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及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法律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九十条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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